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2024-05-19 00:48

1.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2.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3.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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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什么货款结算?

4.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第十一条:信用证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第十二条:转运、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一)转运指信用证项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地(港到卸货地、港)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二)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内容或金额内部分或分次交货或部分或分次提供。(三)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5.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撒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目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6.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所谓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厂常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第一,信用证本身的解释说明:编号、种类、申请人、受益人、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等; 第二,对货物的描述:品名、单价、数量、包装等; 第三,对运输方面的要求:运输路线、最迟装运时间、是否允许分批、转运等; 第四,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五,附加条件; 第六,银行间的指示或授权。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7. 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即期付款: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二、延期付款: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三、承兑汇票: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四、议付: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

8.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第十一条:信用证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第十二条:转运、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一)转运指信用证项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地(港到卸货地、港)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二)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内容或金额内部分或分次交货或部分或分次提供。(三)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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